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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活動中心場地申請-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申請書、收費標準、使用管理要點、已定期使用一覽表請參閱附件資料  ######

一、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使用,應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與繳納費用並以提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舉辦之集會、公益活動或社區發協會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三) 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二、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費用,並依核准內容使用。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逾期申請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其餘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協會、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之活動優先,其餘以申請時間之先後定之,但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七)本府有防災及政策需求情事,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備註:申請借用場地前,請詳閱使用管理要點,並洽公所社會課承辦人詢問,電話:03-3520000、分機172~173、175~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