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租借及使用規定依要點及收費標準辦理
一、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
(二)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 由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活動 ,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費用,並依核准內容使用 。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 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 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 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逾期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 ,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 辦理之活動優先,其餘以申請時間之先後定之,但管理機關得依 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七)本府有防災及政策需求情事,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二、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於使用中發現,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 處理,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蓄意破壞公物或有安全顧慮。
(三)從事營利行為。
(四)活動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五)自申請日起一年內違反本要點並經登記在案。
(六)辦理殯葬事宜。
(七)其他不法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