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縣市政府機關人員A女,負責1999市政信箱分派機關之檢舉案件業務,明知依法不得透露陳情來源及案件編號,卻將廠商遭檢舉偷工減料案件,直接LINE至多人群組,讓 機關其他人員得知檢舉人資訊,A女後續被依「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移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考量A女尚無前科、一時失慮且犯後坦承,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須向國庫支付3萬元。 相關法令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摘要
某縣市政府機關人員A女,負責1999市政信箱分派機關之檢舉案件業務,明知依法不得透露陳情來源及案件編號,卻將廠商遭檢舉偷工減料案件,直接LINE至多人群組,讓 機關其他人員得知檢舉人資訊,A女後續被依「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移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考量A女尚無前科、一時失慮且犯後坦承,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須向國庫支付3萬元。
相關法令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