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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緩召申請須知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法規
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申請須知
後備軍人應於前1年申辦次年緩召(如:109年申辦110緩召)。

申請資格
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本人為負擔家計主要責任)
(一)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人須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者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歳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1.直系血親
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3.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前已辦理戶籍登記者為限)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5款(本人為獨子)指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年滿30歳,無兄弟姊妹,且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歳或死亡者。(父母俱亡不得申請);另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作業流程
依國防部公告時間,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暫緩召集,經轉送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審核後,在核准緩召之年限內,將暫時不予召集服役。

申請時限
視當年度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時間,通常為當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下一年度之後備軍人緩召。

承辦人
李小姐 03-352000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