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提醒,參與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如欲收受政治獻金,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報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誤觸法規。
二、另監察院預計於115年9月至10月間於各縣市辦理政治獻金法令宣導說明會,請有宣導需求者於115年9月6日前填寫線上宣導需求調查表;經統計宣導需求人數達30人以上之縣市,即辦理宣導說明會,實際日期、時間及地點將另案通知。
三、相關政治獻金法規範、使用書表及宣導資料,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及「115年-政治獻金宣導主題網查詢 ,或掃描附件QR-Code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