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3日桃社老字第1140018067號函、114年5月23日 桃社老字第1140046110號函及「桃園市重陽敬老各項楷模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二、對象及資格:
長青楷模:
當年度重陽節前設籍本區有居住事實,並於當年度重陽節仍持續在籍之年滿65歲 (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且最近5年內未曾接受本府或本公所長青楷模表揚且無判刑確定紀錄,具下列事蹟之一者:
- 熱心公益,造福社會,有顯著事蹟者。
- 修德守法、無不良嗜好,教導(孫)子女有成,言行堪為(孫)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其子孫均有正當職業並對社會有貢獻者。
- 在專業才能領域,具有貢獻,足以表彰者。
- 身心健康、德高望重、長期獻身老人服務工作、關心老人福祉,表現卓著確有事證者。
敬老楷模:
當年度重陽節前設籍本區有居住事實,並於當年度重陽節仍持續在籍之未滿65歲(原住民未滿55歲),且最近5年內未曾接受過本府或本公所敬老楷模表揚且無判刑確定紀錄,具下列事蹟之一者:
- 長期陪伴照顧尊長,服務社區,關懷老弱殘病,行為表現足為楷模者。
- 倡導敬老風氣、關心鄰里、敬愛社區長輩、親切和善、長期獻身公益服務,表現卓著,屢獲地方團體表揚者。
- 捐獻土地或捐贈金錢物品,贊助老人福利、公益慈善愛心團體等,足為社會大眾楷模者。
- 長期獻身參與老人服務或老人志願服務等工作,富有愛心,長期照顧老人績效卓著者。
敬老企業或立案團體:
本區企業、宮廟或其他本區立案團體等,於該區老人服務領域推展績效卓著者。
三、應備文件:
1. 推薦單位公文(函)正本。
註:各里辦公處、本公所人文課,請檢齊下述文件,免備文逕送本公所辦理遴選作業。
2. 推薦表(如附件1),需請本人於切結欄簽名。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吋大頭照1張(應浮貼於推薦表內),企業或立案團體請檢附請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4. 推薦表書面資料及可編輯之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請mail至傳送至10079829@mail.tycg.gov.tw)。
5.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肖像權及著作權使用同意書(如附件2),請本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6. 推薦原住民代表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7. 各推薦單位完成應備文件並核章後,於期限內備妥完整資料送達辦理。
四、其餘推薦相關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