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作業,自11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
凡符合資格,自114年4月1日起向本公所民政課兵役櫃檯受理申請,
其餘相關資料登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https://afrc.mnd.gov.tw),請參閱。
獨子緩召(第5款)規定如下:
- 無兄弟姊妹。
- 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民國54年次以前出生者)或死亡【61歲(含)以上】。
- 養子身份者,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且經戶籍登記有案。
- 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緩召5款。
- 申請人請檢附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資料及全部家屬(含申請人)之現戶戶籍資料(近期3個月內)。另家屬之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 緩召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辦理。(以年次計算為61歲,不計月份,其父或母 53 年次者,得提出 114 年申請作業)。
- 本款有效核准期限3年,並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
- 原核准有案有效期限屆至114年12月31日止者,如原因繼續存在,並符合現行法(令)規,得續辦115年延長時效申請。惟經查,如尚有兄弟姊妹者,不得續辦115年延長時效。
- 符合申請延長時效者,如有戶籍遷徒或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 活動詳細訊息,登載於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https://afrc.m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