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道及方式:
一、招生採「自辦甄選」、「委託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委託民 校)」及「國防培育班」三種方式,報考人就讀學校非屬本部「委託民 校」或高中職未參加「國防培育班」者,請於報名表勾選「自辦甄 選」。 二、本部「委託民校」名冊如附錄 1
甄選對象及資格:
一、年齡:年滿 18 歲至 26 歲(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二、學歷: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 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二年級、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年級或 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四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他國國籍者。
(二)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如經發現,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喪 失擔任軍職及公職之權利,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均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五)經查在臺設籍身分不符前述規定者,於報名階段查覺者,不予受理; 於考詴前查覺者,撤銷甄選資格;於考詴時至錄取公告前查覺者,不 納入錄取作業;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者,撤銷 錄取資格或退訓,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軍事學校 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予以開除學 籍;於任官後查覺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