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替代役備役役男「家庭重大事故」免除召集事由修正說明
依據內政部最新修正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有關備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得申請免除當次演訓召集之認定標準,已有調整。
按114年3月17日修正召集辦法第10條第1項附件一「應演訓 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項目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 人處理」免除當次演訓召集原因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 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新增:養育出生1年以內之子女。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住院中之直系血親、配偶(修正,原規定為重大傷病 )。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 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刪除: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須獨自撫育未成年子女或弟妹。
刪除:養育未滿2歲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7歲子女。
刪除:養育3名以上子女,且其中1名以上未滿7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