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兵役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二、初次核發禁役證明書 (一)具備文件: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法院判決確定書 3、執行指揮書 4、出監證明書 (二)申請單位:由原始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報市政府核定、核發。 三、補發禁役證明書 (一)具備文件:身份證、印章 (二)申請單位:全省各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業務辦理(跨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