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19日府農務字第1090122925號函辦理。二、旨揭要點係農委會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以(88)農中字第0820023號公告訂定,因自108年6月15日以後不再輔導生產者使用吉園圃標章,並以109年4月13日農糧字第1091068600A號令廢止「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爰廢止旨揭要點。三、檢附廢止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