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13日府環海保字第1090192066號函辦理。二、轉知所轄相關單位及民眾,倘飼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所列之物種或持有其產製品者,應於109年8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填具申請表單,報請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登記備查。三、檢附旨揭公告資料及申請表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