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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海洋委員會公告修正發布「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並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生效一案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13日府環海保字第1090192066號函辦理。
二、轉知所轄相關單位及民眾,倘飼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所列之物種或持有其產製品者,應於109年8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填具申請表單,報請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登記備查。
三、檢附旨揭公告資料及申請表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