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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桃園市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 年6 月8 日

府秘文字第1040115917 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實施公文線上簽核處理方式,提
升行政效率及達成無紙化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不含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線
上簽核作業,依本規定之規定,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文書處理手
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本市
復興區公所得準用本規定,或參酌本規定自行訂定作業規定。
三、各機關公文得採線上簽核,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
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
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各機關實
施公文線上簽核採電子認證者,應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
範辦理。
四、線上簽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公文線上簽核處理原則如下:
1、各機關為提高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紙,對機關內非密等公文適
合線上簽核者,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線上簽核行之。
2、簽核公文應確保簽章與簽核文件之不可否認性,並應詳實記
載相關事項如下:
(1) 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2) 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3) 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3、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時,得至簽核系統
申請未帶卡作業替代,並於歸檔前完成電子憑證之補簽作
業。
(二)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注意前後關聯案件陳核方式之一致性,
前後關聯案件引用原則如下:
1、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承辦人員應將前案紙
本文掃描成電子檔,並於後案公文以電子附件方式夾帶,供
後案引用。
2、前後兩案皆為線上簽核者,應提供前案檔案聯結資訊。
3、前案為線上簽核,後案為紙本簽核者,得列印前案公文內容、
簽核流程及簽核意見。
(三)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得設定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
際需求進行簽會流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
傳承辦人員進行意見彙整。
(四)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得互相轉換,惟需退回原承
辦人員重新辦理。
(五)承辦人員應注意附件檔之命名應與內容具關聯性,各簽核點人
員若有內容異動,應附加版本資訊於附件檔名稱。
(六)各簽核點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動與否,均應採電
子憑證進行簽章,以明責任,收文及單位收發人員得不使用電
子憑證進行簽章。
五、線上簽核之公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府文由二層以下決行或機關文不限決行層級。
(二)保存年限十年以下。
(三)公文含附件合計十頁以下。
(四)附件檔案 10 MB 以下(MB:百萬位元組)。
(五)附件須可掃描。
六、不適用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如下:
(一)府一層決行案件。
(二)密件公文(含解降密公文)。
(三)附件為實體、須用印或無法掃描。
(四)會辦機關未實施線上簽核者。
(五)訴願案件、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採購案件及其他依法令
規定須以紙本辦理者。
(六)公文案情複雜或經機關主管科長(主任)認定須採紙本簽核方
式辦理者。
(七)民眾來文。
七、各機關紙本來文轉線上簽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紙本來文由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自行判定為可線上簽核者,則由
收文人員予以掃描後循公文流程分文,來文紙本及附件併送交
承辦人員。
(二)各機關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各
機關得自行判定其紙本來文是否有重複歸檔之必要,並由業務
單位自行判定保存年限及自行保管;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
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
畢者,其紙本來文仍須歸檔管理。
八、電子收文採線上簽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電子來文由收文人員直接分文不再列印紙本。
(二)經承辦人判定不符線上簽核要件者,由承辦人自行列印並點選
轉紙本陳核。
九、公文線上簽核函稿完成核決,如公文內容有異動,應由承辦人清稿
後再發文。
十、各層級人員每日應隨時檢查有無承辦、待批及受會辦等線上簽核案
件,以即時處理公文。
十一、相關人員於請假前,應於線上簽核資訊系統啟用代理人機制,避
免延宕公文處理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