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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務紀錄蒐集作業規範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聯絡人:郭雲玲
  • 聯絡人電話:3520000分機351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4年8月3日

檔徵字第1040003199號函發布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務紀錄蒐集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完整蒐集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發展歷程及業務成果相關資料,使各類型公務紀錄,能妥適保存與開放應用,避免有應歸檔之重要文件散佚。
二、公務紀錄定義:
可參考「檔案」之定義如下:
(一)檔案法:
第二條第二款「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二)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三、範圍:
(一)資料性質:蒐集本公所內,具下列性質且足供本公所內、外部使用者,辦理歸檔:
1.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職責稽憑者。
2.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3.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4.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5.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6.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二)資料產生時間:自本區公所(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立起迄今。
(三)類型: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含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等各類型公務紀錄。
四、蒐集方式:
每半年(每年一月初、七月初)由檔案管理人員通報本公所各單位檢視前述範圍有價值之公務紀錄資料,循文書處理流程,奉核後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