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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
車禍案件

一、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四、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車主須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出席調解。


鄰房損害或漏水事件

一、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租賃案件

一、租賃調解當事人須為租賃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房屋買賣案件

一、房屋買賣調解當事人須為買賣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其他案件

一、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