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於113年3月24日(星期日),於蘆竹生命紀念園區拾得現金若干元。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至113年9月24日止)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公所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拾得人於113年3月24日(星期日),於蘆竹生命紀念園區拾得現金若干元。
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至113年9月24日止)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公所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