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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有關「0403花蓮大地震」受災戶替代役役男辦理提前退役案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聯絡人:鄭曉如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函轉內政部有關「0403花蓮大地震」受災戶替代役役男辦理提前退役案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4月30日台內役字第1131160673號函、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 依上開條例及辦法規定略以,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內政部認定「0403花蓮大地震」災害為「特殊事故」,替代役役男因本次地震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請其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一)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之一死亡者。

(二)役男或其直系血親、配偶賴以居住之房屋「不堪居住」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敘明理由並擬具具體意見陳報內政部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