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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

  • 發布單位:工務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法規)應備文件及說明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單人持有或共同持分依建物座落位置依實際情況擇一填寫)

三、土地登記謄本。(全部;三個月內正本,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正本,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請將申請建物標示於地籍圖並蓋章。)

五、戶籍證明-申請人需設籍於申請建築物內。(戶口名簿影本-需蓋申請人印章或戶籍謄本須三個月內正本,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六、門牌證明(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建築物稅籍證明(請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櫃台辦理。如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除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外,另須攜帶委託人(即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及授權書。)。(二擇一)

七、申請人切結書。

八、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九、其他(門牌於92年6月7日以後申請,請檢附航空攝影圖,請逕向農林航空測量所請領02-2333-2625或02-2333-2629、https://www.asrs.gov.tw/ )補充說明: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適用。

※本申請之既有建築物須於92年6月7日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3520000分機612謝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