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人員以調案單或他機關備函提出調案申請後,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完成簽准,始得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一) 借調之案件為承辦主管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單位主管核准。 (二) 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 1. 機關內部借調檔案: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或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2.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向業務主管機關提出調案申請,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3.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檔案調用作業。 (三) 機密檔案: 1.機關內部借調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2.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向業務主管機關提出調案申請,由業務承辦單位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3.依法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