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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檢舉案件業務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洩漏檢舉人資訊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王郁瑄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案情摘要 


某縣市政府機關人員A女,負責1999市政信箱分派機關之檢舉案件業務,明知依法不得透露陳情來源及案件編號,卻將廠商遭檢舉偷工減料案件,直接LINE至多人群組,讓 機關其他人員得知檢舉人資訊,A女後續被依「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移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考量A女尚無前科、一時失慮且犯後坦承,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須向國庫支付3萬元。 


相關法令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