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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自112年8月22日生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有關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業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2日以法令字第112045276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8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