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應備文件一、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二、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三、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四、其他證明文件。(EX:第 2 、3 名以上子女等)申請地點-向幼兒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