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區公所劃定社區區域。 由社區成年居民,30人以上之發起。(不得有人民團體法第8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證証明,若為團體附合法立案証明)、章程草案,其他必要文件等各1式4份。 向各該區公所申請核轉市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