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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救助」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人民因災害而失蹤,其應為繼承之人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檢察機關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者,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
申請救助。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相關證明書:火災證明書正本(因火災)、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或全民建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10萬元之收據正本(因重傷)、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因死亡)。
2、領據。
3、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4、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請參照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