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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發布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一、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服務內容:
  設籍桃園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但如現已領有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等之生活扶助費或住宿式照顧費用,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三、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全家存款本金及投資,1人不超過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全家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公告現值716萬元。
(四)未接受政府相同屬性之補助。
(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之父母、子女、配偶若過逝者,須備死亡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三)身障者離婚者,請檢附離婚協議書。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申請者及受託者身分證及印章。
(六)戶內人口若有16至25歲以下仍在就學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學校註冊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