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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 發布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無工作能力認定:
一、未滿16歲。
二、年滿65歲。
三、25歲以下就讀國內高中職(含夜間部)、專科學校(含夜間部)、大學院校 (日間部)、碩博士班一般生(日間部)。●國內大學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一)中度以上:實際未就業,且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如勞保、農漁保等)。
(二)輕度:
1.原則:依基本工資x55%,或又依職業類別經常性薪資x55%。
2.例外:實際未就業,且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且依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開立之無工作能加證明。
五、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六、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家屬,致不能工作。
(一)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參閱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二)全戶以此主張為無工作能力者,以一人為限。
七、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係指申請人一己之力照顧6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外孫女),且未使用公共托育資源。
八、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需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
九、受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