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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申請條件?

  • 發布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設籍並居住桃園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服務內容:
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於同一年度已申請一次為限。核發金額依核發標準規定,撥款至郵局存簿。
服務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或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應備文件:
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申請訪查表。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記事勿省略)。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急難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一)醫療事由: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喪葬事由: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或估價單。
(三)失業事由:離職證明、求職登記表及3 張就業媒合介紹卡。
(四)其他事由所須必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