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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怎麼申請

  • 發布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臨櫃:
符合特殊境遇身分,備齊相關資料,請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情形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一、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全家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劵、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全家人口-1)*20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四)未接受政府相同屬性之補助。
(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二、應備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者及受託者身分證及印章。
(三)申請人離婚者,請檢附離婚協議書。
(四)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
(六)戶內人口若有16至25歲以下仍在就學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學校註冊章)。
(七)租約、借住證明另附水電費單。
(八)其他文件:因各人情況不同所需要的文件無法全數在此列舉,如需要時本所將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