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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空氣品質及確保交通運輸之行車安全,請農友避免露天燃燒稻草及廢棄物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一、依據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2日桃環空字第1120095602號函辦理。

二、查空污法第32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 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訂有明文,上述行為乃造成空氣污染之主要原因,必須加以禁止,以維護國民健康。

三、有鑑於露天燃燒稻草及廢棄物容易影響空氣品質且危害人體健康,請轄內農友於稻作收穫期間採用稻草現地掩埋處理或施用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等方式取代露天燃燒,以維護空氣品質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