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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113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本(113)年1月2日至2月2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各縣市補申報期說明如下:(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6月1日至6月30日;(二)南投縣6月14日至7月12日;(三)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7月15日;(四)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7月1日至7月31日。另申報公糧農友第1期作可於3月15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可於8月15日至8月31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