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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本會位於蘆竹區公所三樓。

電話03-2220433傳真03-3118422

調解委員會

調解的好處

對民眾而言,調解成立不僅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雙方之利益。

 

聲請調解的方法

  1.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書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2. 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調解事件範圍

  1. 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調解。
  4. 經地方法院移付或地方檢察署轉介之調解案件。

不得聲請調解事件

  1. 離婚、收養。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4.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調解程序

  1.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2. 調解成立後,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3.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區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區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
  3.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區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免費民眾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諮詢服務地點:蘆竹區公所三樓調解室。

法律諮詢服務時間:每月第一、三週之週一晚上6:00至8:30。當日下午6時起依登記順序由律師免費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服務電話:03-222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