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四、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車主須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出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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